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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2007年6月21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20年10月23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以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M的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圆梦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汉施公路路口时,遇民警设卡盘查,许某某随即停车并朝车尾方向逃跑,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在现场对许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0mg/100ml,后将其送至武汉市汉阳医院约束醒酒,并抽取血样送检。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3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员身份信息、前科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公安机关对许某某驾驶资格查询情况的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证人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查获视频及照片、抽血视频及照片、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睿

2020年11月26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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