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8********,汉族,大学文化,中共预备党员,武汉**职业学院辅导员,出生地江苏省徐州市,住武汉市洪山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鄂A*****号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流芳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本区流芳路光谷第三小学入口时,被告人许某某看见前方有民警盘查,随即驾驶车辆右转逃离,民警立即追赶,在光谷第三小学门前将该车拦停并将被告人许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3.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及抓获经过;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现场查获视听资料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阳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3714****);
2.案卷材料叁册、光碟贰张随案移送;
3. 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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