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32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321省道与彭张公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由周某某驾驶的鄂H****7号“大众”牌小型汽车相撞,农用三轮车在避让中再与路右外路灯相撞,致两车受损。经司法鉴定,许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317.92mg/100ml。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许某某赔偿周某某汽车维修费用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视频资料;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凤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7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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