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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03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浙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沪C*****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本市虎跑路、虎玉路、南复路、之江路、紫花路、中河高架、中河中路等道路。当日22时40分许,当其驾车沿本市上城区中河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河中路**号附近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  珏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电子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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