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66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外卖员,住建德市**街道**路**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3时46分许,被告人许某某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26.4mg/100ml)驾驶沪**号小型轿车在建德市**街道**路**号路段,与停在该路段人行道上的浙**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该车撞上**号店卷闸门,造成二车及卷闸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和朋友驾车逃离现场。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许某某已赔偿对方车主修理费19000元及卷闸门修理费28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汽车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婧
2020 年8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量刑建议书》
4.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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