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二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3197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住灵宝市**镇**小区**号楼**单元**楼。2019年4月27日因赌博被灵宝市公安局朱阳派出所罚款三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1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0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弘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弘农路派出所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许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4.4mg/100ml。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常某某、卫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其危险驾驶的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一个月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涛
检察官助理:韩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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