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6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0时33分,交警大队与巡警大队在红旗街与圣姑路交叉口查处酒驾与醉驾时,许某某酒后驾驶棕色标致牌轿车(冀A*****)被当场查获,经现场交警对许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49mg/100ml,随即民警将许某某带至安平县二院进行抽血。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许某某的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7.53mg/100ml。许某某对其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彬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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