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6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0时33分,交警大队与巡警大队在红旗街与圣姑路交叉口查处酒驾与醉驾时,许某某酒后驾驶棕色标致牌轿车(冀A*****)被当场查获,经现场交警对许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49mg/100ml,随即民警将许某某带至安平县二院进行抽血。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许某某的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7.53mg/100ml。许某某对其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彬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