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庄**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沛县敬安镇大新庄北路口处时,被沛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许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2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出入库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物证检验报告;
5.查获、抽血视频光盘一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德芹
助理检察员:吴冬梅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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