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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0********,汉族,文盲,无业,住沛县******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沛县,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实施盗窃4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568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在沛县张某某家门口,盗取张某某电动三轮车驾驶室内联想牌电脑包1个(价值人民币20元),包中有身份证1个、书2本、电线1根(价值人民币2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2元。

2.2020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许某某在沛县大屯小学北健身器材处,盗取杜某某电动自行车工具箱内的包包1个,包内有白色充电宝1个(价值人民币40元)、现金11元、文件夹1个(价值人民币5元),合计价值人民币56元。

3.2020年6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在沛县大屯小学北侧健身器材处,盗取王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老年手机1部。

4.2020年7月2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沛县大屯小学大门南侧,盗取朱某某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 

6.搜查、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因有作案嫌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检察官助理:王春影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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