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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二部刑诉〔2020〕Z45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皖B8B****小轿车途经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金光路时,与郑某甲、李某某纯驾乘的车牌为粤DVS***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弃车逃跑时被郑某甲现场抓获,后被到场处警的民警查获。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伤以及被告人许某某、乘客李某某纯受伤。后被告人许某某赔偿郑某甲一方损失18000元,双方达成调解。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相关证实、调解材料等;

2、证人郑某甲、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许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林洪 

检察官助理:郑逸健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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