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内蒙古林西县人,无业。捕前住赤峰市林西县**镇**家属楼**楼**户。无前科。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5时16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蒙D7****号出租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林西县林西镇蓝天汽修街与园丁路十字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杨某某驾驶的蒙D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杨某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许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会春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