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无证驾驶,于2020年1月6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棕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口与串窑街交叉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许某某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恩娣
检察员:田长海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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