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凌晨1时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粤A*****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许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心敏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1册2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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