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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住**镇**村委会**小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许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2月1日被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8年2月2日至2019年2月2日。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云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昆高速959公里八宝收费站连接处时被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123mg/100ml,后许某某被带至广南县八宝镇中心卫生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许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2.86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血样登记表、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许某甲、沈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2.8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6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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