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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00时31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粤CX****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虹阳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交华阳路路口时,被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振 嘉

                                     检察官助理:莫结红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 量刑建议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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