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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生于196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69********,汉族,初中学历,农民,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6月7日17时许,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正三轮摩托车,自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其住宅出发,沿万归路行至润玉泉路口时被查获。经鉴定,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3.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江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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