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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1********,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店埠镇桥头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沐年华”门口时,碰撞到道路中间护栏以及停在路边由胡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出租车后,导致皖******号车撞到行人魏某甲、魏某乙,造成车辆、护栏受损,行人魏某甲、魏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肥东县交管大队依法认定:许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魏某甲、魏某乙无责任。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政俊

检察官助理:吴玲玲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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