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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83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大道**工棚(户籍地河南省**********组)。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许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5时59分,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市**镇**小区向**第九期工地行驶,行驶至**路与**大道交叉路段处,被无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许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mg/100ml。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骆香香

检察官助理:王莎莎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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