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皖M*****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全椒县襄河镇秦岗路汉一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被告人许某某的血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许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
4. 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植培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10550****。
2.案卷材料一册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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