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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3********,初中文化,群众,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街**街**(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乡**村**组),农民。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豫B****9”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外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马道交口南侧100米处时,欲逃避检查未果,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宜白路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75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宝强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街**街**,电话号码:13116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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