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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汉族,初中,农民,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2020年2月6日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朋友王某某的吉利**牌(车号青AH****)小型轿车到秦州区******村找其朋友童某军,在途经**村防疫检查点时,未按规定接受防疫执勤点检查,直接冲卡,车辆返回时被防疫执勤卡点路锥所阻,后执勤人员将其拦停并报警。经对许某某抽样血液鉴定,许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36.04mg/1OOmL。

认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永军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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