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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记录:无。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20时20分,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辽M****号二轮摩托车沿四平市铁西区**村**组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小学大门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辽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H****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告人许某某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许某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2020年4月3日,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四)公鉴(理化)字[2020]059号理化检验报告显示,从送检的被告人许某某静脉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2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车速鉴定;

1.​ 证人王某某证言;

1.​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记录图;

1.​ 理化鉴定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仍继续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臣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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