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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3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博罗县长宁镇沿移民街往长宁镇埔筏村委会各前小组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长罗路埔筏红绿灯路段时,与黄远光驾驶的粤LW****号小型轿车发生轻微碰撞,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被告人许某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14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41.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刘秋妍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电话:1363199****,地址: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保证人:王某某,电话:15360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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