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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2********,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镇**村**号,现住弥勒市**镇**村。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9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云******的小型面包车向髯翁西路行驶,21时许,行至弥勒市弥勒市**镇**路延长线体育馆路口路段,看见交警设卡查车后掉头逆向行驶碰撞一辆小车后逃离现场,后行驶至湖东路弥勒**中岔路口往中医院方向100米的公交站台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提取许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32mg/100ml。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玲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4697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共105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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