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黑M****3号比亚迪小型轿车,行驶至海伦市海北镇教堂附近时,被海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路检时查获,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62 mg/100ml。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分析结果为161.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11月30日被海伦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圣楠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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