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9时43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蒙D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振兴大街南侧的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鑫城嘉园小区南门门前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时,与沿振兴大街由西向东直行行驶王某某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致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鉴定:被告人许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34.45mg/100ml,属于醉酒;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辉
助理检察员:隋晓杰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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