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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4********,侗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贵州省黎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黎平县**镇**号,现住黎平县兰溪小区**栋**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凌晨0时13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在黎平县德凤街道正阳街350米路段(银河大酒店门口),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碰撞站在路边的行人杨某某,造成许某某、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6.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程序性资料、车辆、人员信息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血液、车辆鉴定;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敬东

                                               检察官助理 刘艳萍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9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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