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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1月27日20时06分,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径衡阳县**镇**村***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截,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52mg/100ml。交警随即将被告人许某某送至**乡卫生院抽血取样,后送检。经检验,被告人许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8.40mg/100ml。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及抽血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惠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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