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253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晚22时10分,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8号的银灰色别克凯越小轿车,沿蒲城县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蒲城县建材市场东门口附近时,被在此执行酒驾查处任务的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罕井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许某某血清中的乙醇浓度为125.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破案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鉴定意见书,血液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许某某的刑事责任。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2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世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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