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方明珠城**区**栋**单元**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小客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至河北大街家惠超市路段,与前方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冀C*****的小轿车追尾后,又与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冀C*****的小轿车、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冀C*****的小轿车刮撞,造成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许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秦皇岛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8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刘某某、郑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验意见书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玉林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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