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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21981********,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4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0时31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闽******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工业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的小型轿车及照片;

2.书证:查获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4.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延延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一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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