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8********,汉族,初级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榆中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榆中县**镇***出租屋,无业。2016年12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2日被榆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甘A*****号牌的小型轿车在榆中县**镇**十字以北***村路段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0月9月,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许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份,含量为222.5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燕
检察官助理:杨柏林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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