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身份证号码:4408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已婚,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横路**号**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横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 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 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5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2时53分,许某某醉酒后驾驶GY****号牌小型客车沿湛江赤坎区海北路由广湛路口往赤坎游泳棚方向行驶,行经海北路一号桥路段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给许某某作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为了查清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民警口头传唤许某某,将其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许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82.28mg/100ml。

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菊群

                                                   检察官助理 邱智毅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599****。

2.案卷材料贰册,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