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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号,住址地:衡东县**镇政务中心旁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湘******二轮摩托车自衡东县**镇**大道往**路方向行驶,行驶至衡东县**路**路交叉路口,遇曹某某持“CIE”型正式驾驶证驾驶湘******小型轿车自**路左转弯往**东路方向行驶,因被告人许某某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且醉酒驾车,造成了湘******二轮摩托车车头与湘******小型轿车车头右侧在公路偏右位置(**路往**大道方向)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曹某某现场报警,被告人许某某在现场等待并供认了犯罪事实。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200.1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已赔偿了曹某某的经济损失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记录等书证;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潭锦程司鉴中心[2020]毒检字第905号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犯罪后的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爱梅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址地受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院已委托衡东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许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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