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楼区,住**公司**分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0月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湘******大型客车载客二十多人从岳阳市往岳阳县**镇行驶,途经**镇附近时,见路边有十多人要乘车便停车让他们上车继续载客,下午15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镇**村变电站路段时被巡查的交警查获。经查,湘******大型客车,核载28人实载45人,超员17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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