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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78********,汉族,大学文化,湖北省**法院**,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A****8的魏派牌小汽车(该车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沿本市武昌区沙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徐东大街沙湖大道路口右转时,与沿徐东大街由西向东直行至此的史某某所驾驶的牌号为鄂A****2的思域牌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经史某某报警,公安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许某某查获,后送医院采血。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4.6mg/100mL。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已赔偿史某某人民币3万元,取得史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报告;2.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拍摄的车辆受损照片、调取的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3.证人史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公安民警出警视频及事故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锐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武汉市江岸区**路**号附**号**楼**号,联系电话18907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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