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2********,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巴东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5日至6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巴东县官渡口镇神龙小区贺某某家吃饭并饮酒后,无证驾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豫A*****二轮摩托车,沿209国道往巴东县城方向行驶,途经官渡口镇初级中学门口时,被护校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许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 93mg/100ml,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身份查询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12123平台查询截屏图片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贺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875号检验报告;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驾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华
检察官助理:李冲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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