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桦甸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小区**栋。被告人许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丰泽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8时至21时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与朋友黄某某在丰泽区迎津街12栋5号店蓝铂酒庄吃饭喝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上述地点出发,沿温陵南路、涂门街、百源路,行驶至百源路与后城街交叉路段时将车停在人行道上并下车。因堵塞交通,群众报警而被民警查获。经抽血做酒精测试,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浓度为175.35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的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本次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思萍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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