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8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中共行唐**党校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镇**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6时50分,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某某京赞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88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许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2.05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彦丽
检察官助理:袁余霞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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