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91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11986********,汉族,专科文化,系河北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11日7时28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街**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当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76mg/100ml。后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当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许某某供述;送达回证、鉴定意见告知书;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乔增宁
2019年9月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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