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某甲,许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镇**村人,住本村,务农。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5日被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22时35分,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6****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唐县国防路“渡口酒吧”门口处时,与郭某某停在路边的冀FS****小型普通客车及邸某某停在路边的冀F6****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处理案件中,发现许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人体体液乙醇含量为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检察官助理:霍芳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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