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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起亚小型轿车载杨某某自沂水体委东侧路段行驶至沂水县**路银座商厦门口,将车头西尾东停放在机非隔离带,二人在车内聊天时,车辆与沂水县龙家圈镇西中峪村于某某头西尾东停放的鲁******小型轿车相刮撞。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许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证人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红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9124****)。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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