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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61975********,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靖西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4日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经汕头市潮阳区**路**路口路段时与彭某某驾驶的粤DX****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抽血检验,许某某驾车时其身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上述罪行,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物证材料;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36********;

2.案卷材料3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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