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8年3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住榆树市**镇**村**铺**组,系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榆树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4日将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7月28日13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榆树市五通公路五龙街道二国饭店门口时,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吉A5723T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许某某受伤、吴某某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8.4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光宏
检察官助理:闫亭月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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