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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新疆呼图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在2018年8月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00时0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新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呼图壁县园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2426号灯杆处时,被呼图壁县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驾驶证醉酒在道路上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波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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