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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31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日出生身份号码330222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现住慈溪市******号本案于20211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浙B0****号小型轿车,从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余慈连接线附近出发,行驶至慈溪市周巷镇馨园小区18号附近时,与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的浙BP****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许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97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8 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案件照片、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呼气检测酒精含量记录表、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查获视频、呼气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伦胜

                                    2021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号候审(联系电话:1525826****)。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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