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0********,汉族,文盲,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户籍所在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五征牌燃油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内道路时,因阻碍交通被群众举报,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0.6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一芃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