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住康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康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许某某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5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冀GZ****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康某某公园路北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许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4.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书证;2.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3.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雪艳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康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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