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现住广西宁明县**街**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7时48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浙B****8小型轿车,由凭祥方向往南宁方向行驶,至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东延长线,与前方同向黄某甲行驶的宁明A***5电动自行车(搭载黄某乙)发生碰撞,碰撞后浙B****8小型轿车往前滑动时又与黄某丙驾驶的宁明2***5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许某某的乙醇含量为187.9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许某某负第一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负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玉
检察官助理:农秀飞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西宁明县**街**号楼**,联系电话1887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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