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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21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85********,壮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隆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8日1时17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桂A****F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鉴定,案发时许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8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相关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文静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村**组**号**号房,联系电话:18378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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